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灌南县企事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灌南县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8日
灌南县企事业退休人员
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动全县企事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根据《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方式改革和社会化发放工作指导意见》(苏劳社〔2008〕76号)和《连云港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连委办发〔2003〕6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管理服务工作对象为县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第二章组织体系
第三条成立由县人社、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县企事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企事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发展规划和重要事项的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县人社局加挂“灌南县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退管机构)牌子,负责企事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日常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四条各乡镇、部门要成立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
第五条县人社部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增挂“灌南县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代管中心”牌子,为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保管个人档案和调整养老金待遇,确保其各项待遇变动连续和完整性。
第六条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统一增挂本乡镇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站(以下简称乡镇退管机构)牌子,开展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县教育、卫生、文广体 、交运、住建等部门及有条件的乡镇等参保单位可建立本单位、本乡镇退休人员社会化活动服务室。
第三章管理服务形式
第八条县人社部门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县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可与各类机构、社会组织采取合作、协办、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活动。
第九条 县、乡(镇)退管机构为退休人员提供下列管理服务:
(一)配合县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二)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咨询和有关查询服务,积极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建立并及时更新参保单位退休人员信息库。
(四)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体健身活动。
(五)组织退休人员参加政治经济及养生保健知识讲座。
(六)组织走访、慰问生活困难的退休人员。
第四章资金筹集及管理
第十条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筹集
(一)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退休人员每人800元的标准一次性向县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及特困职工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
(二)鼓励以社会自愿资助和捐赠等方式筹集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
第十一条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途
(一)退休人员基本情况数据库的建立与管理。
(二)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领取认证。
(三)举办知识讲座。
(四)节日走访慰问。
(五)活动场所建设和文体设备、器材购置。
(六)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体健身活动。
第十二条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管理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由县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取后存入县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参保单位职责
第十三条 各参保单位履行以下各项职责:
(一)强化领导,切实增强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职能,为本单位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服务,其对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职能不因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而改变。
(二)配合县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做好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做好非统筹费用发放工作。
(三)负责向县、乡(镇)退管中心提供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所需信息资料。
(四)负责为退休人员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
(五)配合县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做好每年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如有退休人员亡故情况,应于每月10日前报送县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个人档案及养老待遇调整工作,由其原工作单位负责保管和申办。
第十五条企业单位退休人员的个人档案及养老待遇调整工作,由县人社部门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负责保管和申办。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批转〈灌南县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灌政办发〔2003〕85号)同时废止。